贝斯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2023-10-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绍
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
本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
财务顾问。中泰证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 次交易
是否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
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1、公司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公司聘请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公司聘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和资产,上市公司还直接 聘请了
柯 伍 陈 律 师 事 务 所 、 Noon Associates 、 Oluwatodimu Ige & Associates 、
VARELA&LEDESMA、S.K Kyengo & Company Advocates、Apolo Lex Apolexsa S.A.、
Norton Rose Fulbright US MX, S.C.、VICTORIA LEGAL LAW FIRM、BLP Abogados
S.A. 、 Dimitrov, Petrov & Co. Law Firm、 Syed Ahmed Araf Rahman、 VANEGAS
MONCADA & ASOCIADOS LAW FIRM、VICTOR EMIR CANALES OLAZABAL、
MARTHA CIBELE CICCONE DE LO 、 ANTONIO J.RABOSTO 、 LEGALIA
PANAMA担任本项目境外法律顾问。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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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 机构、
评估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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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 意见》
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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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实 李 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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