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2023-10-30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3-058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贝斯
美”)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楚通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宁波捷
力克化工有限公司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
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自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绍兴贝斯美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范围为: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包括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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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
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交易股数 剩余股数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方向
(股) (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自查
金国红 期间离任监事卢闻文之 2023-7-13 卖出 65,340 450,000
配偶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自查
金国红 期间离任监事卢闻文之 2023-8-2 卖出 150,800 299,200
配偶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自查
金国红 期间离任监事卢闻文之 2023-8-4 卖出 5,000 294,200
配偶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自查
金国红 期间离任监事卢闻文之 2023-9-14 买入 22,500 316,700
配偶
根据访谈,金国红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除公开信息外,本人
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未通过本人配偶卢闻文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
(2)本人自1993年开始参与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具有丰富的二级市场投资
经验。本人根据公开信息、行业调研报告了解到农药行业发展动态和贝斯美的情况,
因看好贝斯美长期发展而进行自主投资。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贝斯美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
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贝斯美股票的情形,该等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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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内幕交易,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3)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贝斯美股票的行为。
(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
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连带地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卢闻文对自查期间金国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贝斯
美股票的情况,包括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贝斯美股票的情形,亦不存
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贝斯美股票的情形。
(2)进行上述股票交易的账户系本人配偶金国红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
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
义务(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并未向金国红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
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金国红作出买卖贝斯美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贝斯美股票
的行为,系金国红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贝斯美股票投资价值并基于个人判断而
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该
等买卖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贝斯美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上海祥曦健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剩余股数
名称 交易日期 方向 交易股数(股)
(股)
上海祥曦健源企业管理咨
2023-8-24 卖出 3,608,470 5,400,530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祥曦健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
况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机构于自查期间内以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上市公司3,608,470股股份,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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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自身资金需求,相关减持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该等买卖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否则本机构愿意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机构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
本机构郑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或重大遗
漏。”
2、上海禾凯祁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剩余股数
名称 交易日期 方向 交易股数(股)
(股)
2023-8-18 卖出 7,004,357 18,057,043
上海禾凯祁源企业管理咨
2023-8-25 卖出 218,500 17,838,543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3-9-4 卖出 1,825,300 16,013,243
上海禾凯祁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
况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机构于自查期间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上市公司9,048,157股
股份,系出于自身资金需求,相关减持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情形,该等买卖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否则本机构愿意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
法律责任。
本机构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
本机构郑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或重大遗
漏。”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剩余股数
名称 交易日期 方向 交易股数(股)
(股)
2023-4-26 买入 1,300 1,300
2023-5-10 买入 300 1,600
中泰证券(自营) 2023-5-15 买入 300 1,900
2023-5-16 买入 400 2,300
2023-5-17 卖出 2,3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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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股数
名称 交易日期 方向 交易股数(股)
(股)
2023-5-24 买入 6,800 6,800
2023-5-25 买入 3,500 10,300
2023-5-31 卖出 10,300 0
对于中泰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泰证券已出具说明如下:
“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
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
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
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
本公司自营性质账户买卖贝斯美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和量化中性策
略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泰证券
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自查范围内,本机构的相关信息均已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的证券账户对账
单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
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贝斯美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对相
关自然人的访谈,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泰证券认为:在各方出具的《自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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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以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
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
对象不存在买卖贝斯美股票的情形。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
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结合律师对相
关人员的访谈,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在前述主体出
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及相关访谈陈述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自查期间
内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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