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1129 第 0867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1129 第 0867 号 致: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若澜律师、周慧慧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 事会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 买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的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 80%股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编号:2023-065),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3 年 12 月 1 日 14 点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浙江省绍兴市杭 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 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陈峰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决定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17,641,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748%,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1 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 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合理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最后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2.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式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的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5 本次交易评估及作价情况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6 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7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8 业绩承诺及补偿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9 价款支付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10 本次交易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议案》 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规定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9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 《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文件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 《关于批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 报告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 《关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 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6.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7.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8.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 《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1. 《关于变更首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1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 《关于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3. 《关于申请新增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19,616,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65,5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第 1 项至第 2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上述第 23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董事会秘书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1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______________ 李若澜:_______________ 周慧慧: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12 月 1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