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2023-12-08
证券代码:300796.SZ 证券简称:贝斯美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报告书
标的公司 交易对方
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书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交易有关
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
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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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公司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 5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5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9
第二章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1
一、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11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1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12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12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13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13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13
第三章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 ................................................... 15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5
二、法律顾问意见............................................................................................... 15
第四章 备查文件 ....................................................................................................... 17
一、备查文件....................................................................................................... 17
二、备查地点.......................................................................................................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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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本公司、贝斯美、上市
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标的公司、捷力克、宁
指 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
波捷力克
上海俸通 指 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楚通捷 指 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出售方 指 上海俸通及上海楚通捷的统称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捷力克 80%股权,其中: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本 指 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俸通持有的捷力克 48%股权,
次重大资产重组 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楚通捷持有的捷力克 32%股权
出售方合计持有的捷力克 80%股权,包括:上海俸通持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有的捷力克 48%股权和上海楚通捷持有的捷力克 32%股
标的股权
权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中泰证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法律顾问、金诚同达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水致远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贝斯美与出售方及胡勇、章辉签署的《关于宁波捷力克化
《股权收购协议》 指
工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
《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 贝斯美与出售方及胡勇、章辉签署的《关于宁波捷力克化
指
协议》 工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报告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
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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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捷力克 80%股权,其中: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上海俸通持有的捷力克 48%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楚通捷持有的捷力
克 32%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捷力克 2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将持有捷力克 100%股权,捷力克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捷力克 80%股权,包括上海俸通持有的捷力克 48%
股权以及上海楚通捷持有的捷力克 32%股权。
(三)本次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上海俸通及上海楚通捷。
(四)本次交易评估及作价情况
中水致远对捷力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评
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测算结果。根据中水致远出具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
020512 号《资产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宁波捷力克化工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3,500.00 万元。
参考上述评估结果,经公司及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后一致确定,捷力克全部股
东权益作价为 43,500.00 万元,公司就本次购买的捷力克 80%股权需支付的交易
对价为 34,800.00 万元。其中:上海俸通持有的标的公司 48%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20,880.00 万元,上海楚通捷持有的标的公司 32%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3,920.00 万
元。
(五)期间损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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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的期间收益中标的股权对应的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标
的公司发生的期间亏损中标的股权对应的部分由交易对方按交易完成前所持标
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并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缴足,具体金额以相关专项审
计结果为基础计算。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
(七)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收购价款,现金价款的主要来源为上市
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各方确认并同意,收购方在
《股权收购协议》下的每一期交易价格支付义务,应以如下所列全部先决条件
(“付款条件”)均已满足为前提:
(1)截至付款日,各方已完成《股权收购协议》第四条所述交割;
(2)针对第二期款,除上述付款条件均已满足外,《股权收购协议》第 6.2
条所述 2023 年业绩承诺已完成,且收购方已获得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鉴证报告;
(3)针对第三期款,除上述付款条件均已满足外,《股权收购协议》第 6.2
条所述 2024 年业绩承诺已完成,且收购方已获得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鉴证报告;
支付方式:各方同意,收购方按照如下约定分期向出售方支付标的股权对价:
(1)第一期款:第一期交易对价为总价款的 62.5%,即 217,500,000 元,收
购方应在交割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上海俸通、上海楚通捷支付 130,500,000
元、87,000,000 元。
(2)第二期款:第二期交易对价为总价款的 25%,即 87,000,000 元,收购
方应在相关付款条件成就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上海俸通、上海楚通捷支付
52,200,000 元、34,8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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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期款:第三期交易对价为总价款的 12.5%,即 43,500,000 元,收
购方应在相关付款条件成就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上海俸通、上海楚通捷支付
26,100,000 元、17,400,000 元。
如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标的公司未实现《股
权收购协议》第 6.2 条所述 2023 年承诺预测净利润,导致第二期款的付款条件
未成就,但标的公司在 2023 和 2024 年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第 6.4 条确定的累
计实现净利润总额已达到第 6.2 条所述 2023 年和 2024 年累计承诺预测净利润总
额的,收购方应在支付第三期款时一并将第二期款支付给出售方。
如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时,股权转让价款因未达到上述约定的付款条件而未全
额支付给出售方的,收购方应自《股权收购协议》第 6.4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期最
后一个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意见/鉴证报告出具及第 6.6 条约定的减值测试专项审
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金额扣减根据《股
权收购协议》第 6.5 条计算的现金补偿及第 6.6 条计算的减值补偿(如涉及)后
的余额支付给出售方。收购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不视为收购方
逾期履行付款义务。
因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所得税、印花税等),由各方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和缴纳。
(八)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1、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上海俸通、上海楚
通捷、胡勇及章辉承诺标的公司于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拟实现的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 3,000.00 万元、3,500.00 万元、4,000.00 万元。净利润指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于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
月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
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鉴证报告,以核实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业绩实
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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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绩补偿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累计承诺预
测净利润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按照下列规定的公式计算所
得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①标的公司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预测净利润的差额不高于 10%(包
括本数)的,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预
测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
②标的公司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额超过 10%(不包括
本数)的,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预
测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承诺预测净利润总和×标的股权交易
价格。
3、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公司
股权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方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应支付的补偿
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另行以现金方式进行减值补偿。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减
值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标的公司股权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
业绩承诺方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应支付的补偿金额
上述标的公司股权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评估值减去
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如少于 0,以 0 计算)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
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的金额。
4、补偿的实施方式
若发生业绩承诺方应进行业绩补偿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
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鉴证报告出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各业绩承诺方
发出现金补偿书面通知,通知业绩承诺方进行现金补偿。若发生应进行减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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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的,则上市公司应在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业
绩承诺方进行现金补偿。
如确定业绩承诺方需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上市
公司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一次性汇入上
市公司指定的账户。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方实际支付的应补偿金额以其在本次交易
中获得的交易对价为限。出售方上海俸通和上海楚通捷按照各自取得的交易对价
占出售方取得的交易对价之和的比例对全部应补偿金额进行分摊。同时,胡勇、
章辉对上海俸通、上海楚通捷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捷力克 2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捷力克将成
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以
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情况,标的公司最近一年相关财务指标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捷力克 100%股权
项目 标的公司 上市公司 相应指标占比
交易作价
资产总额 47,511.16 210,074.34 22.62%
资产净额 8,353.30 160,703.87 43,300 26.94%
营业收入 114,934.87 76,807.23 149.64%
注:1、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相应指标占比,系按照成交金额与标的公司资产总额和资产净
额孰高原则,与上市公司相应指标对比而成。
2、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
相应数额。鉴于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完成收购捷力克 20%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
因此将该次交易成交额 8,500 万元与本次交易金额 34,800 万元累计计算,合计 43,300 万元。
由上表可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上海俸通的实际控制人为胡勇先生,且其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系前次收购捷力克 20%股权时,提名并选聘胡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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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
其未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和独立意见。在本次重组正式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
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陈峰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系现金收购,本次交
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峰,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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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10 月 2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
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文件的议案》《关于〈绍兴贝斯美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 年 12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合伙协议约定完
成本次交易批准。交易对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及授权。
(三)标的公司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 年 10 月 20 日,捷力克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决议,一致同意上海俸通、
上海楚通捷将持有的捷力克合计 80%的股权出售给贝斯美。上海俸通、上海楚通
捷之间就前述股权转让互相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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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宁波捷力克 80.00%股权。宁波捷力克已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就本次交易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由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全部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上市公司直接持有宁波捷力克 100.00%股权,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
已办理完毕。
2、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关于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
购协议》”),第一期交易对价为总价款的 62.5%,即 217,500,000 元,上市公司应
在交割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上海俸通、上海楚通捷支付 130,500,000 元、
87,000,000 元。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了第一期交易价款。
(二)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
其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
(三)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已披露信
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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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发生更换的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及胡勇、章辉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及 2023 年 11 月 14 日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未
发生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已在《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交易
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本次交易中出具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分期
向相关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剩余的现金对价;
2、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及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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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
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后续事项合法合规。本次交易相关风险已在《绍
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中予以披露。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
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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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泰证券出具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已按照《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
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就相关标的资产履行了交割程序。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
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发生更换的情况。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履行或正在履
行中,不存在重大实质性违反协议约定及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完全履行其作出的相
关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金诚同达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
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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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工
商过户手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
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情形;相关方尚须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八章所述的后续事项,
在交易各方切实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及相关承诺安排的情况下,本次交易
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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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3、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公司: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 2 号
联系人:张校乾
联系电话:0575-82738301
传真:0575-82738300
(以下无正文)
17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
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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