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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科技: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29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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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时在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 6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

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96,11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314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39,868,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723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135,978,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7.038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 2 名,中小投资者合计代表股份 193,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812%。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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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

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

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35,7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7%;

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35,7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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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23 年度预算报告的议

案》

       经查验,同意 135,7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7%;

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35,7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7%;

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35,7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7%;

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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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关于公司 2023 年董事薪酬

     本议案经股东张广胜、聂波、邹雄伟、侯亮回避表决。

     经查验,同意 40,2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19%;

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0.0000%;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 2023 年独立董事津贴

     经查验,同意 135,7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7%;

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0.0000%;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35,7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7%;

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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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经股东邹慧、李安强回避表决。

      经查验,同意 135,4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4%;

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35,7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7%;

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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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玉荣                         周   喻




                                经办律师:

                                                    梁宏辉




                                             202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