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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林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17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都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 5 天,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
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召开会议时间可以不授前述通知

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公司
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
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
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
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