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2 证券简称:贝仕达克 公告编号:2023-026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肖萍先生。 4、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学园路第三工业区22栋公司4 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方式及时间(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如果 同一表决权重复投票表决,则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时间:2023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时间:2023年5月12日9:15-15:00 6、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18,253,95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3.90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8,227,05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3.88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1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6,064,3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3.7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03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77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6,9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168%。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议案审议表 决情况如下: 提案 1.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4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4%;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提案 2.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4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4%;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提案 3.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4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4%;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提案 4.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4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4%;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提案 5.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4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4%;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提案 6.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4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4%;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提案 7.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4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4%;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提案 8.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4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4%;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提案 9.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4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4%;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提案 10.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4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4%;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以上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石力律师出席了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深圳贝仕 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 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