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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仕达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9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出任,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
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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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
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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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本工作细则第十四条所列事项进行表决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的工作,评估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执
行情况;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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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
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
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审计委员会会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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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通讯会议。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
下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效。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
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
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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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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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评价;

     (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
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秘书指定的其他人员。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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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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