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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仕达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9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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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款通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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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
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直接相关人员可列席。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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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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