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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仕达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9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
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
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
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
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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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如有必
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负责具体监管,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
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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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和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当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司应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
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
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及关联方
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
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
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
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之内。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
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
任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
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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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
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
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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