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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仕达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9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为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
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
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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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次数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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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部门和人员协助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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