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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2023-10-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签署重大合同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426-03 号

致: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阿尔特”或“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阿尔
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拟与 YAMATO
INDUSTRY CO., LTD.(东证 Standard 股票代码:7886,以下简称“YAMATO”)
签署两份《采购合同》(以下统称“《采购合同》”)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提供的拟签署《采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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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
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境外律师出具或提供的
证明文件、证言、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
相关资质以及拟签署《采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经办律师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采购合同》进行确认和
担保。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
析及境外法律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
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境外有关法律意见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
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拟签署《采购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拟签署《采购合同》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
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7.3.7 条的规定,阿尔特因向 YAMATO 销售电动
系统套件而拟签署的《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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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拟与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的交易对手为
YAMATO。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YAMATO 系日本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YAMATO INDUSTRYCO., LTD.

     代表人          重冈干生

    企业性质         日本上市公司

    成立时间         1937 年 2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1,029,998,772 日元

    注册地址         日本埼玉县川越市古谷上 4274

    主营业务         以汽车用品、OA 设备零部件、家电零部件等为主体的制造加工销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YAMATO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株式会社 IAT 的
参股公司,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剑女士担任 YAMATO 董事,YAMATO 为公司
的关联方,本次拟与 YAMATO 签署《采购合同》为关联交易。

     三、交易对手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开资料及福冈国际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YAMATO 为依法设立的日本上市公司,YAMATO 具备与公司签署《采购合
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四、拟签署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拟签署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的签署方

     甲方(采购方):YAMATO

     乙方(供应方):阿尔特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电动系统套件,并对标的物名、规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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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号、单位、数量、单价,采购数量,产品技术质量要求,交付时间、地点和运输
方式,安装、调试,验收标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知识产权,保密义
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争议解决,其他等内容进行了约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采购合同》的内容未违反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公司章程》,《采购合同》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 YAMATO 均具备签署《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公
司拟与 YAMATO 签署的《采购合同》内容不违反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内容合法。《采购合同》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股东大会关联
股东应回避表决。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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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
同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谈   俊




                                           承办律师:

                                                                康竟之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