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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1-17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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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2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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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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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

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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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
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
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该等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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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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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册的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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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
缓表决,提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

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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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10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
易事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11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
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
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

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
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规定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撤销。

    第四十三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12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选举

可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由下次股东大会对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直至选举全部董事、监事为止。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公司提供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13
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若股东大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

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14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

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       则
                                   15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
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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