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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内部审计制度》2023-11-17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
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
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

计管理工作的标准。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
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

                                   -1-
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设经理一名,由总经理任免。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

实际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循章审计,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玩忽职守。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提高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三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
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告。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2-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公开
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3-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
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 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审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
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

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公司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及专项
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
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

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项目建设预决算审计、技改技措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或检查等。

    第十七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权限:

    (一)召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

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

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

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

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
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十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
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
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审计部经理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5-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

对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被担保方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6-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具
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7-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监
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8-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 附 则



                                   -9-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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