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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04  

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3-123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2023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 7 号院 11 号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含通讯表决)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
议决定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3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宣奇武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 8 人,代表股份 96,128,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6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6 人,
代表股份 95,735,4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365%。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39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3,768,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9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3,37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9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39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子议案:

    1.01 选举宣奇武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13%。

    本议案获得通过,宣奇武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1.02 选举刘剑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13%。

    本议案获得通过,刘剑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1.03 选举张立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13%。

    本议案获得通过,张立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1.04 选举李立忠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13%。

    本议案获得通过,李立忠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子议案:

    2.01 选举王敏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13%。

    本议案获得通过,王敏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2.02 选举陈士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13%。

    本议案获得通过,陈士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2.03 选举姚丹骞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13%。

    本议案获得通过,姚丹骞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子议案:

    3.01 选举李奎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

    本议案获得通过,李奎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

    3.02 选举李金宏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

    本议案获得通过,李金宏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
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4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3%;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