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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6-05  

                                                    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3-032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志生
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高志生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
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高志生:

    你作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高科或公司〉持股 5%以上
股东、董事、总经理,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披露《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计划在披露减持计划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0 股。截至 2023 年 5 月 5 日,你以集中竞
价方式合计减持捷安高科股份 1,044,663 股,超额减持 44,66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4%。

    上述行为违反《上巿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根据《上巿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巿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
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后 30 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高志生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
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
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以此为戒,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
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