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8-29
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3-045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变更公司
相应会计政策。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
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
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
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文件规
定的生效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
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