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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2-14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
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或“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
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企业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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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
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管理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常设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
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企业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
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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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
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豁免及暂缓管理制度》暂缓披露相关
信息: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豁免及暂缓管理制度》豁免披
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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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况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公司;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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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
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
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立即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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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或将要发生所有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的相关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
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公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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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
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
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况形之
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
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
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原
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
成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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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因财务类指标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
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
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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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如有),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
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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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9——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
露。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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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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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若公司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
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
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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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未能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的次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及否决议案
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
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
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
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
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
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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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
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
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
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
来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
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
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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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等情况,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与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
事务所、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等情况;

    (四)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要
求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五)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
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
面。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
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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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
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五十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其他
相关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及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
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组织
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公平
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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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文稿由信息披露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
媒介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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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五十八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外,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交易
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
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及投资者、分析师、新
闻媒体等来访接待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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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
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
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分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分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分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
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少五个工作日
通知董事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
改原计划。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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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或不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
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七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
外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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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事务管理部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
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部负
责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
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

    (四)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

    (五)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管理部联系公告事宜,具体办理公
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由证券事务管理部联系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予以公告。同时还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草拟或汇总,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自我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
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
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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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处理程序: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
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
函等任何函件等,公司应立即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
时间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通报;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就其所知晓的相关事项向
董事会做出报告或说明。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
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
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八十三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
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章 公司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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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
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企业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企业保密工作第一责任
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八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八十八条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知情人及
保密责任作出规定。
    第八十九条 若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应当启动紧急处理程
序:

    1、知悉信息泄漏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通报公司所有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
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4、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将相关信
息予以披露,或进行解释和澄清;

    5、公司应核查信息泄漏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及其信息披露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确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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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公司审计委员会
报告监督情况。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
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该事项,并按规定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
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专门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同时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由本公司派出的就任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
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员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在公司应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期间,各子公
司应按公司的要求,提前组织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好本子公
司的财务报告,经审核通过后,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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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法定代表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直接或敦促信息披
露事务指定联络人告知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参股企业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各子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十章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九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披露有关收
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
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是
否会侵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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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
《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九十九条 公司、证券交易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
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
澄清有关事实。

       第一百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做出的回
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

       第一百零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过证
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到达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
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 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 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 5%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下一步出售或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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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报告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报告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应主动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
真实情况告知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
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上市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
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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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
等。

    上市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
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
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
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
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其对证券监管机构、公司
或其他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
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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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做出履约保证声明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应当提供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披露的承诺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
(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有承
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
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
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履约担保人如果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
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专门联系人员的
有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信箱地址等。若上述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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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本公司有关
的重大信息时,除应遵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参照本制度的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予以公告和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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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份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   若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形时,应按以下方式处
理:

    1、董事会秘书应将此情形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通报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制度的要求,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
以披露;

    3、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及
时、积极地予以配合。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及文件通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证券事务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资
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企业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一百三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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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可以随时予以查
阅;

    (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和人员,在出具相关证件后,可以依
法查阅;

    (三)公司股东在提供相关持股及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以查阅公司已公开
的信息文件、资料,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查阅;

    (四)其他人员确需查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上述文件、资料的查阅记录,必要
时,应要求相关查阅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
求。

    由于本公司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
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本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
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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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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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信息披露内审程序

                              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

    公司代码:300845                               公司简称:捷安高科



    一、公告正文



 序号              公告标题                           公告编号      页数
   1
   2
   3
   4
   5




    二、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

 对应公告编号      附件名称                        对外披露方式     页数




    申请日期:                              披露日期:



    经办人: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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