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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14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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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晰,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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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
保障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
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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