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4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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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的内容
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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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
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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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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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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