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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07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已公告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此,拟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已
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即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8.11 元/股调整为 8.06 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7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有效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5 名激励对
象共计授予 1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06 元/股。




                                       独立董事:刘建国、刘继承、施祖麟
                                                          202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