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9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兰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
1、2023 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
情形。
2、2023 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
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 2023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计提减值准备后,能
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四、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
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刘建国、刘继承、施祖麟
202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