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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强装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3-05-17  

                                                    证券代码:300875           证券简称:捷强装备          公告编号:2023-035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财
务总监徐本友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徐本友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
务总监的职务,辞职后徐本友先生担任公司一般管理岗位。第三届董事会聘任徐本
友先生为财务总监的原任期为自 2021 年 8 月 28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4 日止。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徐本友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
会之日起生效,其所负责的工作已实现平稳交接、过渡,徐本友先生的辞职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徐本友先生未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在原定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法规中有关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徐本友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健康发
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徐本友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
的感谢!
    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峰先生提名,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纪滋强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纪滋强先生的简历详见附
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
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纪滋强先生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未曾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聘任纪滋强
先生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纪滋强,男,汉族,1987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金融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曾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项目经理;2019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2021 年 7 月至
今,担任华实融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22 年 7 月至今,担
任杭州捷来精密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22 年 9 月至今,担任上海
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截至目前,纪滋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
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