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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强装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
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如支付预
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
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
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章     对 外 提 供 财 务 资 助的 审 批 权 限 及 审 批 程 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
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关联人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

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
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
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
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有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
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
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 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 外 提 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工作;由内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
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
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

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对 外 提 供 财 务资 助 的 信 息 披 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 以下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三)
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五) 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
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

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
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
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
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
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若需要修订、更改,应由公司
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