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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昌新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25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4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定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2:00

    2、 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新甘泉西路

7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光荣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0,773,43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800,000股的 56.1298 %。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0,555,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6.042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 218,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1 %。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12,238,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9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2,020,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92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218,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3)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024,8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548%;213,582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 次会 议 的 股东 及 股 东代 理 人 所持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的
1.745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024,853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48%;
213,58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45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关联人周光荣、周广华、扬州海昌协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024,8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548%;213,582 股反对,
占 出 席 本 次会 议 的 股东 及 股 东代 理 人 所持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的
1.745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024,853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48%;

213,58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45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关联人周光荣、周广华、扬州海昌协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杨华君 王文涛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