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安 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达”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和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995,000 股,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95,985,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27,980,000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 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30,176 股,并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27,980,000 股增加至 130,910,176 股。 截 至 本 核 查 意 见 出 具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30,910,176 股 , 其 中 限 售 股 73,184,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90%;流通股 57,725,92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4.10%。 第1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0 名,分别为:洪伟艺、洪清泉、洪俊 龙、黄梅香、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许燕青、郑春境、黄海滨、许 燕山、黄蜜冬。上述股东的相关承诺如下: 1、发行前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离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 洪伟艺、洪清 股份限售承诺 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泉 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 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 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5、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动延长六个月;6、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7、若 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8、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 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洪俊龙、厦门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市中安九一九 股份限售承诺 份;2、本人/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投资有限公司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 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 第2页 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 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 影响;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公 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企业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 个月;4、本人/企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人/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 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 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 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 黄梅香 股份限售承诺 影响;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公 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 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 黄海滨、黄蜜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 股份限售、减 冬、许燕山、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持承诺 郑春境 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 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 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 公司股票。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股份限售、减 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许燕青 持承诺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第3页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 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5、公 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 形并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 股票。8、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 变或导致无效。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 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 满后逐步减持;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洪俊龙、洪清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 泉、洪伟艺、 股份减持承诺 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 黄梅香 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 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 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6、如 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 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1、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 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本企业在持 厦门市中安九 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 一九投资有限 股份减持承诺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 公司 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 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 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4、如果本企业 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 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自愿承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后不减持公司股份 第4页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自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之日起 6 个月内(2023 年 10 月 30 日-2024 年 4 月 29 日)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洪伟艺、洪清 2、在上述承诺期间内,承诺主体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其他承诺 泉、洪俊龙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取得的新 增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全部收益归 公司所有。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 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一)。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0 名。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7,85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8348%。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数 量 注 1、注 2、注 1 洪伟艺 43,551,000 43,551,000 3 2 洪清泉 5,220,000 5,220,000 注1 3 许燕青 1,220,000 1,220,000 注1 4 洪俊龙 5,940,000 5,940,000 5 黄梅香 1,620,000 1,620,000 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 6 10,000,000 10,000,000 注 1、注 2 限公司 7 郑春境 90,000 90,000 8 黄海滨 72,000 72,000 注3 9 许燕山 72,000 72,000 10 黄蜜冬 72,000 72,000 注 1:洪伟艺、洪清泉、许燕青现任公司董事或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厦门市中安九一 第5页 九投资有限公司为洪伟艺 100%控制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2:洪伟艺所持公司股份中 7,24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其通过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 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中 1,2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上述质押股份解 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 3:上海极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市极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已于 2022 年 1 月办理了注销手续,故洪伟艺、郑春境、黄海滨、 许燕山、黄蜜冬原本通过上海极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由间接 持股过户为直接持股,并按照各自的首发前承诺执行股份锁定。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伟艺,实际控制人洪清 泉、洪俊龙将继续遵守自愿承诺,自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之日起 6 个月内 (2023 年 10 月 30 日-2024 年 4 月 29 日)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6、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占比 (股) (%) (股)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3,184,250 55.90 -22,863,750 50,320,500 38.44 其中:高管锁定股 5,327,250 4.07 44,993,250 50,320,500 38.44 首发前限售股 67,857,000 51.83 -67,857,000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7,725,926 44.10 22,863,750 80,589,676 61.56 合计 130,910,176 100.00 0 130,910,176 100 注:上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19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 结构表填写。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第6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 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 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第7页 (本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 牛南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