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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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
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任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
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履行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
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决定。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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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或者独
立董事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董事会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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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
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
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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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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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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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
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
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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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
第三十条 委员既未亲自出席又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
议。
委员连续 2 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
职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在至迟于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并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其中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召集人和主持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四)会议议程;
(五)委员发言要点(以书面议案方式开会的,以委员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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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表决意见票数的表决结果;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应以书
面形式及时报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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