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3-038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 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09号安徽华骐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健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872,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32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40,815,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895%;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3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139,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 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0,86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9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 ; 弃 权 7,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2,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0,86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9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 ; 弃 权 7,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2,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820,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728% ;反对45,000股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1101 % ; 弃 权 7,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87,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8%;反对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1%;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820,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728% ;反对45,000股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1101 % ; 弃 权 7,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87,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8%;反对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1%;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81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605% ;反对57,000股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0.13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82,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31%;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81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05 % ; 反 对5,000 股 , 占 出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122 % ; 弃 权 52,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2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82,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31%;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820,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28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 ; 弃 权 52,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2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87,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2%。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86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9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 ; 弃 权 7,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2,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86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9 % ; 反 对7,000 股 , 占 出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1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2,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9%;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炀、宋伟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