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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曼卡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2-19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选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曼卡
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 二 章 会 计 师 事 务 所执 业质 量要 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
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
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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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章 选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程 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邀请具备规定
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
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等
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
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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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
 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 四 章 续 聘 、 改 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征集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意见,最终形成肯定意见的,由
 审计委员会提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及建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向董事会提交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
 与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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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十个工作日前,应按照相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
 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
 利条件。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任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
 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
 计委员会审议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
 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
 记录、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
 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
 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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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
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制度内容与
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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