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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固特:德固特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25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
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公 司章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则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议事规则有关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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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
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 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批准立项,
并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研究;
    (五)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就以上事项
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前款所述事项进行 审议
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文件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为战略委员会成员。战略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 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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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
于开会前将会议文件发送各会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只能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以采用 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非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
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
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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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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