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3-02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晓俊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 9 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 11 人,代表股份 45,970,6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518%(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7,298,284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619,0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 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76,679,284 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39,801,2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0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16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045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4,2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9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3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63%;弃 权 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2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3.0409%;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95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9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3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63%;弃 权 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3.0409%;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95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9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3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63%;弃 权 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3.0409%;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95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9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3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63%;弃 权 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3.0409%;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95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 5、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9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3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63%;弃 权 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3.0409%;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95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9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3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63%;弃 权 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3.0409%;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95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9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3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63%;弃 权 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3.0409%;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95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度津贴情况及 2023 年度津贴方案 的议案》 4 表决情况:同意 45,9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3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63%;弃 权 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3.0409%;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95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9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3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63%;弃 权 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3.0409%;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95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531%;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469%;弃 权 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 东所 持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3.0409%;反对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95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董晓俊、南京瑞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培来 郑小春、孔和兵已回避表决。 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宣芸龙、龚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