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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文电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1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等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召集人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 10 天,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
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
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 5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
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
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
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
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应当保存相关会议资料
至少十年。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凡涉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信息披露、公告等内
    容的,均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