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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蕾奥规划: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2  

                                                     证券代码:300989          证券简称:蕾奥规划         公告编号:2023-052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8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天健创智中心 A 塔 8 楼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富海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03,570,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8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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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477,01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02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093,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1%。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其中参加现
场投票的 5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495,46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6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570,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495,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570,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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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495,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在海、李世琦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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