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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蕾奥规划: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08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

 21A-3/F.,22A/F.,23A/F.,24A/F.,25A/F, 26A/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蕾奥
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在海律师、敬妙
妙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
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2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
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天健创智中心A塔
8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富海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参加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23名,
均为截至2023年12月4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5,419,7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578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16名,均为截至2023年12月4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
为87,478,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703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41,60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75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部分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

                                   4
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41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44,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41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44,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5
    同意95,41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44,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41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44,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41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44,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41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44,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41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44,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41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44,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该议案表决通过。

    9、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5,41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44,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8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王在海




                                                 敬妙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