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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淳股份: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6-06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
淳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凯淳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会议)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公告编号:2023-015)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资料并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本
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莉女士主持。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凯淳公司股东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及
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所持公司股份份数为 52,82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3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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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的各项
议案(详见附录一)均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未提出新的议案。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如下: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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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


负责人: 吴军                        经办律师(签字):   吴军




                                                          霍继宁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第 3 页 共 4 页
                                附录一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00    《关于聘请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00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00   《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1.00   《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12.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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