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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博云: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3年7月修订)2023-07-04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

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司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有

效性,防范各种风险,强化决策责任,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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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权限及程序按照公司相
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投资的,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该控股子公司依其

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

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六条 公司投资活动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


                                   2
易,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事项外,公司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为基础的期权、期货、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投资事项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决定后,原则

上不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必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前,应由提

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

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报总经理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应由董事长组织有关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公司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

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就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有明

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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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

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

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

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实施的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的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

投资项目,由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资本经营的

对外投资项目,经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

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

标准和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办理手续,并经董事会批准;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

(除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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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以

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

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

项目责任人;

    (三)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

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

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以

上内容。

    (二)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实、

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经理或

董事会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
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

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果报

告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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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其参与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

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成
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

失误或违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经营管理层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

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

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

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理办

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

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

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

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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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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