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云: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3年7月修订)2023-07-04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
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司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有
效性,防范各种风险,强化决策责任,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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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权限及程序按照公司相
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投资的,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该控股子公司依其
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
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六条 公司投资活动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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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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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事项外,公司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为基础的期权、期货、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投资事项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决定后,原则
上不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必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前,应由提
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
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报总经理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应由董事长组织有关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公司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
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就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有明
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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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
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
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
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实施的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的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
投资项目,由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资本经营的
对外投资项目,经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
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
标准和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办理手续,并经董事会批准;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
(除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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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以
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
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
项目责任人;
(三)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
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
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以
上内容。
(二)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实、
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经理或
董事会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
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
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果报
告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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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其参与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
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成
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
失误或违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经营管理层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
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
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
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理办
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
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
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
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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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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