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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博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7-04  

                                                    证券代码:301003                证券简称:江苏博云             公告编号:2023-036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内容作相应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具

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
                                           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 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监事会提出请求。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案。
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不得低于 10%。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
事会应当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召开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召开
式;                                        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东;                                        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会议召集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股权登记日;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序。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见及理由。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
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当日下午 3:00。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更。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三)本章程的修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五)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权利。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录。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票结果。                                    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起未逾 3 年;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逾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内容。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案;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惩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经理的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总经理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大会审议。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者
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其他法律
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
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      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
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或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一十六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前两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已按照前两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
四条所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十五条所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受赠现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外,达到下列标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外,达到
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计算依据;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5,000 万元人民币;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万元人民币;                                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人民币;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员。
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事。                                         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关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续。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上述事宜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
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

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内容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备案版本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