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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博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7月修订)2023-07-04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1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6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8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0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2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 18

第九章   附    则 ................................................................................... 18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的运行,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时、认真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
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2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3
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董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


                                   4
    上述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备案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月内召开。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5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召
集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6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7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向股东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
发出当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8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和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9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组织股东应由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其他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10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单
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
外。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11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12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13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通知关联股东回避该事项的


                                   14
表决,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关联股东在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后,如发现召集人未对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以及其构成关联股东进行披露,则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5 日向召集人主动声
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先宣布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然后由非关联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三)如股东大会召开时,召集人仍未能发现有关关联关系、有关关联股东

亦未主动声明其关联关系,则其他知悉该等关联关系的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并由会议主持人判断相关股东是否应回避。关联股东对会议主

持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身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
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
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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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

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后直接进入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累积
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提名股东应当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由董事会负责向股东公告。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16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知悉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的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

                                  17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18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
过”、“不满”、“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
准生效并实施。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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