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江苏博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7月修订)2023-07-04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

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其他国

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
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
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

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
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
有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以上人员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上报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信息及资料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或
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认购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重大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
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前款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
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19、深交所、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证监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

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

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
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通报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
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通
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
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
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
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
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证券事务代表收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将重大信息及

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
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
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

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
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

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
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应当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

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

时,公司可追究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