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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博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7月修订)2023-07-04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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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1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2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3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5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7

第七章 附           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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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1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2 名职工代表监

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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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包括(但不限于)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

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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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

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以及履行监事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费用由公

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以及监事外出考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

其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向董事会、

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有关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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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工作人员负责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天内,监事会主席应该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传真、视频、邮件(包括电子邮件、快递,下

同)方式。采用通讯方式的,应保障与会监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情况紧急或有其他的特殊情况的,可

以采用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

说明具体的紧急或特殊情况。

    以通讯方式参会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指定地址。以通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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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参会的监事除对审议事项表明投票意向外,还应积极说明投票理由或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职工民主方式)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

案。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会议通知

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或 3 日,将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经全体监事书面同意,监事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或组织安排与

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

    当过半数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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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监

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

    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

事的提议,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

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方式进行。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

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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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披露。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详细的会议记录,作为监事会所议

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姓

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八)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监事会应指定专人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通讯方式参会的监事,可通过传真、快递等方式签

署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重要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

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

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

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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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

准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简称,除非另有定义,与《公司章程》所

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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