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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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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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昌科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3
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
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11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
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陆宝宏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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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3 年 11 月 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4,276,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7.845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1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26%。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
代表合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4,310,1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887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4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1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2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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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
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
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股东应回避
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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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 峰______________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__ 程 祺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