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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电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0-12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月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特制定《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同一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毁等性质的用语;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
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其中公司及董事的保证内容应作
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
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
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

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 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
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
息,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会计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
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
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
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
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其他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
影响及其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披露
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其披露要求和
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五)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六)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七)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应当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

                   第一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四十三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

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
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 签订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 一次性签署或中标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
等合同的金额超过 6000 万元的;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
同终止等;

    (三) 新产品等研发或技术改造取得重要进展;

    (四) 对生产经营具有重大意义的核心商标、发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
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 对公司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

    (六)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仍将按照《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按照本制度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公
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
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合并报表范围下的所有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
负直接责任。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责任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 监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四)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
件,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五)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 监事会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
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 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
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 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受董事会秘
书委托时,可代行其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记录
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 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接到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季报、中报、年报文件后,董事会秘书根据
文件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二) 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三)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

   (四)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五) 董事会办公室将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预
审;

   (六)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七)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八)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
资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六十三条 对外披露信息(临时报告)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在知悉本制度认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信息后,应当

立即向主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对信息合规
性审查,并立即呈报董事长;

   (三)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组织临时董事会审
议披露信息;

   (四) 董事长签发核准;
    (五)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将信息

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及发布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
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
访。要以违反《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婉言谢绝。

    第六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
披露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
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七十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
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
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
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七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
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
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十五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
布澄清公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六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七十七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况,按《上市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议案前,应
履行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信息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
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逐项对待披露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十一条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

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证券部妥
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负有信息披露管

理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
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主管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
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
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八条 原《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本制度生
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附件 1: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
                                            □是        □否
                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
                                                        登记部门
露的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               知情人身 知悉信息时 知悉信息地
    序号                 证件号码                                  知悉信息方式
               姓名                   份         间         点
附件 3: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函



    作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
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
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

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人。




                                                        知情人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