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7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公司汇德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
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议案内
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二、 关于《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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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55
元/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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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梁清利:
汪 林:
郑晓曦: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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