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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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
场和远程视频方式列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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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及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相
关更正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及
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相关更正公告,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宁波市鄞州区
潘火街道金辉西路 168 号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和远程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陈忠芳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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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70,249,65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41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4,55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0,284,20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702%。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947,203 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60%。
2.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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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9.《关于<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1.《关于<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3.《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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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刘 佳
经办律师:
李艳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