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宁波色母: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8-22  

证券代码:301019                    证券简称:宁波色母               公告编号:2023-059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对《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1
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

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    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

低于三分之一。                    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其    或个人的影响。

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

                                                                    新增条款

                                                                    (后续各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
                                                                    条款序号
                                  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拟任职
                                                                    及条款内
                 —               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容中的索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引序号依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次调整,

                                                                    下同)


                                      2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
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七条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一十六条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所要求的独立性;
的资格;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所要求的独立性;
                                  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章及规则;
                                  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工作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3
事: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等,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同);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子女;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直系亲属;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列举情形的人员;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偶、父母、子女;

定的其他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4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事的权利。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立董事候选人。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5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事会的书面意见。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三)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年。                              审查意见。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    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披露相关内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

明。                              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股东大会选举。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

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票并披露。

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6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明。

(七)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年。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   (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质疑或罢免提议。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七)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

                                 立董事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

                                 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7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八)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及本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     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 30 万元以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上,或者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     查;

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当    大会;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8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利;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计师事务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大会;                            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询机构;                          过半数同意。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况和理由。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披露。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    担。

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

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过

半数的比例。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一)提名、任免董事;            董事会审议: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薪酬;                            承诺的方案;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三)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收购事项

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9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事项。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

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     该包括下列内容:重大事项的基本

案;                               情况;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     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的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   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的措施是否有效;发表的结论性意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     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

励计划;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表意见及其障碍。

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

(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

定的其他事项。                     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

供必要的条件:                     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定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向独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10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分或需进一步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

采纳。                            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公司保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存的期限不少于 10 年。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董事履行职责。

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

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材料等。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

职权。                            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

公司承担。                        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11
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五)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

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

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

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

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

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

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

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

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12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

                                  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七)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

                                  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八)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

                                  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

                                  利益。

                                  (九)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建立独

                                  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13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独立董

是会计专业人士。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外部审计机构选聘工作

                                   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2、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计机构,提议启动选聘或更换会计
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
                                   3、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
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
                                   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
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
                                   准,监督选聘过程;
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六)其他法
                                   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5、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
确定的其他职责。
                                   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

                                   6、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


                                      14
                                   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

                                   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职责是:(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
                                   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
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职责。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与经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15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

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职责。     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事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2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