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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色母: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8月修订)2023-08-22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管理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全面
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
项的进展,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 同审计委员
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
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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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书面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具专
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
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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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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