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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色母: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8月修订)2023-08-22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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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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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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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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