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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亚机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10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该授予日的确认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
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7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4.86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9.474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为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志云:




林建宗:




姚   斌:




                                                       202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