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双乐股份: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3-12-13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及《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
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
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
联方披露》以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
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



                                       1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
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
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
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
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2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
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
部门,应定期检查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情况,防范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
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大股东、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
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
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
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未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
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3
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
益的行为。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
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
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
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
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
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大股
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
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
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解释。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