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科技:超越科技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3-09-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超越科技(301049)
保荐代表人姓名:邓俊 联系电话:010-68038911
保荐代表人姓名:先卫国 联系电话:021-202620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获取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1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
无 不适用
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关注
2023 年 1-6 月营业收入出现
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关注
下滑,净利润出现亏损。主要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行业政策及原材料、产品价
系行业竞争加剧,主营业务单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格波动趋势,积极采取有效
价下降幅度较大,同时公司受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措施进行改善公司运营情
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综合导
况,并进一步调整公司治理
致公司业绩下滑。
结构防范潜在风险。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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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是 不适用
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
是 不适用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
是 不适用
买回承诺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
是 不适用
关承诺
6.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未履行约束措
是 不适用
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
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
意信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
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持续
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
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
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
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
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
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
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
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
业务质量。
3、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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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
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
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
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
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
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
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
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
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3 年 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
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
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
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
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吸取教训,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
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
体股东利益。
2、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
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
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
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
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
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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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
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
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
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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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邓俊 先卫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